法院院長會交流發(fā)言材料范文
時間:2023-04-02 08: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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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民生問題歷來與司法密切相關。所謂民生司法,就是要把維護人民利益作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在各項審判、執(zhí)行活動中以人民滿意為最高標準?!爸艺\、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也深刻蘊涵了民生司法和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人民法院開展“民生司法”活動,就是要廣泛實行各種親民便民利民的措施,要妥善處理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糾紛。而有效的溝通是法官開啟人民群眾心靈的橋梁,下面筆者就從平常工作中容易忽視的細節(jié)——溝通入手,與大家一同探討有效溝通在民生司法中的法律價值,畢竟“細節(jié)決定成敗”。
一、溝通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雙向溝通是一種信息雙向甚至多向的交流,是參與者盡己所能期望信息被正確理解,同時對方的信息能被準確把握的過程。溝通廣泛存在于社會各領域,雙向溝通比單向溝通更有交流的意義。人民法官是診治社會疾病的心理醫(yī)生,是矛盾糾紛尖刀上的舞者,對溝通技巧的掌握相對而言要比其他職業(yè)更為嚴格。
雙向溝通的定義意味著信息的發(fā)訊者與收訊者之間要有反饋的過程。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在此之前,筆者設計了《法官與訴訟參加人溝通技巧與影響力問卷調查》,全州八個縣(市)法院共有__名法官參與填寫。從調查情況看,3%的法官認為和訴訟參加人之間不需要雙向溝通,說明了仍然有部分法官沒有意識到法官與當事人、人之間需要溝通,更沒有意識到雙向溝通的重要性;28%的法官把雙向溝通片面地理解為單向溝通,即“讓他人來認同我們的想法和目的,希望別人照我們的想法去做”,說明了少部分法官在內心深處會把自己的想法與建議強加給訴訟參加人,認為自己的想法就是答案,沒有與訴訟參加人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交流,更沒有注重溝通的技巧;31%的法官認為不存在溝通障礙。其實中、基層法院每天都要面對來自不同層面、不同背景的老百姓,溝通障礙時時處處都有可能發(fā)生,是客觀存在的,不以法官的意志為轉移。比如,法庭準備階段,程序上必須要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經常有當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回避”?必須要法官釋明才能聽懂,這就是因文化程度和法律專業(yè)術語的原因引起的溝通障礙。
民生司法要求法官要“貼近群眾為民司法”,還得從細節(jié)處入手,加強法官與訴訟參加人溝通交流。中醫(yī)上認為“通則不痛、痛則不通”,想必也是這個道理。
二、有效溝通在民生司法中的法律價值
(一)《憲法》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法官與訴訟參加人之間要平等溝通
審判藝術的學問不僅在法學中,更在法學外。一個人在訴訟中不僅在乎訴訟結果的公平,更在乎在訴訟中應有的人的尊嚴感是否得到滿足,所以法官與訴訟參加人之間要進行平等溝通。三年前云南省澄江縣法院曾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法官銬律師事件”,歸根結底還是溝通出了問題。一個具有人文素養(yǎng)的法官會將冷酷的法律賦予溫暖的元素,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對生命、人格、尊嚴、情感的尊重,真正使法律結果得以理解和自覺執(zhí)行。
(二)“司法和諧”呼喚法官與訴訟參加人之間要用“心”溝通
《禮記》云:知其心,然后能救其失。只有用心溝通才會縮短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有時一個理解的眼神、一句溫暖的問候,都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心理互動。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經常通過說理和疏導打開當事人的“心結”,最終案結事了。把群眾的訴求、群眾的企盼、群眾的紛爭落實好、排解好,就創(chuàng)造了一個穩(wěn)固的社會基礎,群眾基礎好,一個和諧幸福的社會大環(huán)境也就形成了。
(三)“陽光司法工程”活動的開展要求法官提升溝通技巧
開展“陽光司法工程”活動,也是民生司法的具體表現。不僅讓巡回審理案件進農村、進社區(qū)、進學校、進廠礦,而且讓廣大群眾旁聽庭審,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才能讓公眾因貼近司法而了解司法,因參與司法而認同司法。所以在“陽光司法工程”活動中法官要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去辦案,要加強溝通技巧的應用。如果說“陽光司法工程”是在制度層面畫了一條龍,那么良好的溝通就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
三、在民生司法工作中完善有效溝通的建議
(一)在思想上強化雙向溝通意識,強化肢體語言和口頭語言同等重要的理念
由于文化、年齡、學歷、環(huán)境、語言、行為等差異,法官與訴訟參加人之間經常出現溝通障礙。雙向溝通能使法官在情感上融入人民群眾,能建立起與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這是民生司法的基石。此外,現實中當事人會根據肢體語言揣摩法官的真實意圖。《問卷調查》其中一項是“肢體語言和語音、語調、語氣是否重要?”100%的法官都認為重要,只是重要的程度就眾說紛紜了。筆者認為,法官的肢體語言和口頭語言同等重要,例如宋魚水平穩(wěn)和善的語氣、專注的眼神、安靜的聆聽,這些肢體語言都能打動人心,拉近距離;陳燕萍的眼淚和一聲“寶寶”,引出小敏呼喊她媽媽;尚秀云會稱呼少年犯小名,會拉住當事人的手說話。所以好的肢體語言還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善于傾聽,勤于換位思考
曾經有一個心理學的題目,就是讓法官往滿滿的杯子里倒水,結果無法將水倒進去。以此啟迪法官:當事人來到法院時,心里已經裝滿了不平、委屈,甚至是憤怒,此時對他們講什么可能都聽不進去,解決的辦法就是將水倒出后再重新加水,而法官學會傾聽就是讓當事人向外“倒水”,等倒得差不多了,法官說話當事人才能融會貫通。其實法官的傾聽絕非易事,在傾聽中,法官要有耐性,有耐性才能讓當事人傾吐心聲、盡抒胸臆;法官要將心比心,才能設身處地了解當事人的苦楚;法官要做一些建議性的溝通,方可真正解開糾紛的“死結”。同時,法官要勤于換位思考,體恤群眾的難處,在司法服務中盡量便利群眾,如實行人性化的立案服務,在立案大廳為群眾擺放飲用水
、桌椅、紙筆、訴訟須知等物品和材料,實行立案審查、收費、排期開庭的“一站式”服務;為生活困難的群眾緩、減、免交訴訟費;到殘疾人家中去開庭;在農村群眾的趕集日集中審理同一地區(qū)的案件等。
(三)用群眾的語言解決群眾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強調,“法官要學習群眾語言,要把法律語言轉換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眾語言,使群眾聽得清、聽得懂、聽得明”。比如我們文山州有一個土語“婆娘”,本意是老婆,就曾有法院實習生理解為婆婆和娘兩個人。試想如果法官和當事人之間連對方的話都聽不懂,難以想象還能有效溝通?所以對于法官而言,特別是許多初任法官,到基層和實踐中去學習群眾語言,講出來的話才能通俗易懂,特別是更多地培養(yǎng)少數民族法官在民族地區(qū)用少數民族語言審理和調解,那么當地群眾更覺得親近。此外,在溝通中要盡量少用法言法語,既使判決書中會涉及如善意第三人、法條競合等諸多法律術語,我們也必須向當事人充分釋明,對于文化水平低的群眾而言,判決書就像聽“天書”。法官不能讓當事人揣著一本糊涂賬走出法院大門,那么當他們再次回來時,很有可能是無休止的上訪申訴了。
(四)培養(yǎng)有效溝通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