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超速違法處罰細則范文

時間:2023-11-06 17: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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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超速違法處罰細則

篇1

××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站在講政治、保穩(wěn)定、促發(fā)展的高度,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問題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和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進一步提高抓好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堅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整治原則,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促進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xù)穩(wěn)定好轉。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順利開展,縣人民政府成立祥云縣開展××高等級公路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

×××縣安監(jiān)局局長

×××××鎮(zhèn)人民政府副鎮(zhèn)長

成員:×××縣交通局副局長

×××縣農業(yè)局副局長

×××縣公安局××派出所所長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王紹剛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及工作信息的收集上報。

三、專項整治活動時間

2009年9月28日至11月30日。

四、工作重點

1.重點整治交通違法行為:客運車輛和大貨車超速、超載、疲勞駕駛,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不按規(guī)定停車,無證駕駛以及嚴重影響轄區(qū)行車安全的違法行為。

2.重點整治車輛:客運車輛、大型貨車、劇毒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五、工作措施

1.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針對××高等級公路的實際,打好基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群眾學法守法意識。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祥云實訊、手機短信等各種宣傳媒介,在道路沿線的人民群眾中進行形式多樣、真實生動的各類交通法規(guī)宣傳,推進交通安全手冊、知識讀本等刊物進村入組、進學校、進社區(qū)活動,寓服務于管理中,使廣大群眾充分了解交通安全法律知識,增強交通安全法制觀念,營造“交通安全人人有責”的輿論氛圍。學校、社區(qū)要努力創(chuàng)建文明學校和文明社區(qū),廣泛開展“小手牽大手”活動,全面推進交通安全法規(guī)深入人心。

2.源頭治理,加強基礎管理,減少交通安全隱患。一是要嚴格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公安、交通、安監(jiān)等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依法督促道路運輸企業(y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yè)負責人和司乘人員的法制宣講,嚴格落實巡查制度;粘貼公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公安交警部門隨時受理群眾舉報,對經核實舉報內容屬實的運輸公司及司乘人員,要加大處罰力度和宣教力度,從源頭上杜絕客運車輛超載營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把車輛安全檢測關,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一律不得參加營運,對逾期未檢驗的車輛應依法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真正形成嚴管的態(tài)勢。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對摩托車、電動車、貨運機動車非法載客處罰力度,堅決消除影響機動車安全的隱患。二是要加強對事故多發(fā)點(段)和安全隱患點(段)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監(jiān)、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協(xié)作,會同有關部門參加事故多發(fā)點和隱患點(段)的排查工作,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并按照“邊排查、邊治理、邊總結”的原則,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及標志、標線,設置警示標志,確保安全。

3.嚴格執(zhí)法,加大懲處力度,營造嚴管氛圍。要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正確處理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系,正確處理嚴格執(zhí)法與熱情服務的關系。行為人、參與者、管理者都要齊抓共管,協(xié)調一致。要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制定處罰標準、范圍等細則性較強的規(guī)章制度,連同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張榜公示,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予以通告,積極發(fā)動群眾參與,形成“群眾參與監(jiān)督、社會參與管理”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把交通事故發(fā)生率降下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主力軍作用,加強路面控制,嚴厲查處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加大對交通違法和交通肇事者的懲處和震懾力度,形成嚴管重罰的高壓態(tài)勢。實踐證明,嚴管重罰是懲治交通違法、壓制事故、減少傷亡的有效手段。各相關鄉(xiāng)鎮(zhèn)要進一步支持公安、交通、農機等相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從嚴整治各類交通違章行為,凈化交通環(huán)境,杜絕人情車輛,形成良好的嚴管氛圍。

4.公安、交通、農機等部門要繼續(xù)加大××公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進一步加大對××高等級公路要口、要點、要段的巡邏密度,加強對客貨運輸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對危及行車安全的超員超載、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強超搶會等重點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在××公路祥云轄區(qū)段內形成嚴管重治的高壓態(tài)勢。同時,要深入實地,對××公路交通安全形勢進行研判,確定事故預防工作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重點肇事原因、重點肇事車型和重點肇事駕駛人,把握規(guī)律,科學調整部署勤務,把警力、車輛、裝備集中投入到事故多發(fā)的重點路段、時段,嚴格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努力防止發(fā)生群死群傷等特大交通事故。

5.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安監(jiān)、交警、交通、運政等部門要經常聯合組織交通安全大檢查,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事故多發(fā)的單位和部門,要加強教育和管理,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篇2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會同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江河流域的規(guī)劃和水利資源開發(fā)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tǒng)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

第三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qū)、城鎮(zhèn)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guī)劃的要求及市區(qū)、城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的安排,負責市區(qū)、城鎮(zhèn)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tài)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yè),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航道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qū)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qū)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guī)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陂T進行灘涂開發(fā),由開發(fā)利用單位提出規(guī)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電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第八條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guī)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區(qū)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yè)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guī)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guī)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guī)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wèi)重要城鎮(zhèn)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wèi)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wèi)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yǎng)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水運交通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第十四條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wèi)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yè),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五條對模范執(zhí)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guī)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碴、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zhí)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zhí)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以及賠償、罰款等處理的,由當地縣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并限期執(zhí)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當地縣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yè)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yè)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罰款,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收納后,應定期上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安排用于維護河道堤防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