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tǒng)計局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12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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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決定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2009年1-5月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普查登記?,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yè)和第三產業(yè)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除銀行及相關金融業(yè)、證券期貨業(yè)、保險業(yè)、鐵路運輸業(yè)以及軍隊、武警系統(tǒng)的普查工作由相關部門與地方經濟普查辦公室共同負責,或相關部門負責外,其他普查對象均需向所在縣(區(qū))經濟普查機構申報經濟普查數據。
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調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yè)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三、所有普查對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
四、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yè)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五、對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及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違法違紀行為,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執(zhí)法機構和監(jiān)察機關,將加大查處力度,情節(jié)嚴重的,將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lián)網等媒體上曝光。